宣城新闻网讯 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趁邻座不备,窃走了邻座上衣口袋内的现金。
2017年11月30日上午7时30分许,杨某乘坐从宁国市宁墩镇至宁国市区汽车站路线的农班车时,看到邻座赵某的上衣口袋有钱露出,便悄悄向赵某靠近,趁其不备,从赵某的上衣内口袋中扒走现金人民币1140元,后所得钱款全部被其挥霍。
另查明:杨某于2017年12月7日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杨某的亲友施某代其退赔赵某现金人民币1140元。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的方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某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杨某能够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温馨提示:广大市民在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时刻提高警惕,注意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谨防扒窃。(黄优 程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