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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宝马“被盗” 执行异地扣押显威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殷世琦 雷梅洁 发表时间:03-21 08:52

宣城新闻网讯 法院就地查封的宝马车被盗,原是被转移到外地卖给第三人。3月14日一大早,旌德县法院执行法官赶赴几百公里外的江苏扬州,异地扣押这辆被盗的宝马车,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8月25日,由于购车需要资金,朱某向旌德某银行按揭贷款1390000元,约定借款年利率6.175%,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8月19日,合同约定按月等额还款。朱某的贷款由其用所购车辆进行抵押担保,旌德某汽车销售公司、胡某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然而,银行在收回贷款本金250550.04元,利息40970.09元后,朱某并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此,银行诉至法院。

2017年3月27日,旌德某银行向旌德县法院申请保全朱某名下一辆宝马牌小汽车,该院在休宁县某小区车库中依法就地查封该车。同年6月5日,旌德县法院依法判决朱某返还借款本金1139449.96元及利息,旌德某银行对朱某名下一辆宝马牌小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朱某却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安徽旌德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9月21日,旌德县法院执行法官依法扣押被查封的宝马车,但到达休宁县某小区车库后,发现原先被查封的宝马车被盗,随即向休宁县公安局报案,并积极寻找。经过多方查探,该车辆已经被转移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执行法官决定实行异地扣押,并制订了周密的方案。

3月14日,执行法官一大早在扬州某小区将被盗的宝马车找到,然而该车却由一名蒋姓男子在使用,当执行法官出示证件要求其配合执行时,蒋某拒不配合。随着围观人群越来越多,执行难度的逐渐加大,执行庭法官商议先稳定蒋某情绪,实行人车分离,一边由法官将其带离现场,前往江都区法院谈话,另一边留下两名法警现场看守车辆。到达法院以后,蒋某拒不配合执行,且声称该车是他花了40万元在安徽芜湖某处购买,有抵押手续,法院无权查扣该车辆。并表示法院不能扣押他的车,也无权限制他的人生自由。同时,他还电话联系社会人员往车辆处聚集,给法官施加压力,以此阻挠执行。法官告知其现在使用的车辆为法院已查封车辆,其没有所有权,且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不配合法院执行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并且告知他必须立即撤除聚集车辆处的闲散人员。迫于法律的威慑,蒋某最终同意配合工作。旌德县法院执行法官最终顺利将该车辆依法扣押。(殷世琦 雷梅洁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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