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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装“老赖” 法院执行终难逃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夏祖国 发表时间:04-24 09:41

一场民间借贷纠纷,引发官司

2013年至2014年间,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宣城市某钙业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查某多次向刘某借款数笔。借款到期后,宣城市某钙业公司与查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刘某诉至宣城中院。宣城中院于2015年8月作出判决,宣城市某钙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高院于2016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改判宣城市某钙业公司、查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33万本金及利息。

强制执行遭遇迷雾,“财空”“人躲”

安徽高院判决生效后,宣城市某钙业公司、查某未能按期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宣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宣城中院立案后,立即通过“总对总”系统对二被执行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发现均无存款,通过房产查控系统,亦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存在房产,在查某户籍所在地芜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后查询到宣城市某钙业公司名下有一辆大型车辆,执行法官及时进行了查封,但车在哪里,却又无法查询。此时案件陷入没有财产线索的状态。

该案执行法官于2016年12月15日到宣城市某阳光公司现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未料该公司躲避执行,相关负责人均不在场,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拒收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执行法官依法告知该公司工作人员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传票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按指定时间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依然拒绝签收传票。

柳暗花明线索浮出,案情“反转”

正在案件执行没有执行线索时,经过调查,执行法官发现宣城市某钙业公司是一家需要经营资质的公司,名下拥有矿产资源开采权,随即到宣城市国土局对该公司名下的采矿权进行了查封。这时,案情突然发生“反转”,被执行方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请求法院出面予以协调。执行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院谈话,准备对被执行人依法强制执行,刘某却与宣城市某钙业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周某向宣城中院执行局提供执行担保,请求暂缓对该公司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公司采矿权的查封,刘某竟同意对该公司暂缓执行,并同意解除对该公司采矿权的查封。经过合议,法院决定在周某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决定暂缓执行,并解除对宣城市某钙业公司采矿权的查封。

想借暂缓拖延时间,难逃执行

宣城中院于2017年1月9日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期限至3月27日。暂缓执行期满几天后,执行法官主动联系刘某问询被执行人是否在暂缓期间向其履行,刘某反映宣城市某钙业公司其实一直在拖延时间,没有履行,并对自己当时同意暂缓执行的行为后悔不已。宣城中院执行局立即向被执行人进行核实,发现情况属实后立即敦促履行,严厉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宣城中院执行局的强力督促下,双方于2017年4月7日,在宣城中院执行局,一次性全款履行。随后,执行法官依法解除了对宣城市某钙业公司车辆的查封,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法官说

法律裁判文书生效后,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不得抱以消极逃避心态。如今,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日益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威力显现,联合惩戒的大网正在拉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将寸步难行、无处逃遁。(夏祖国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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