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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公益诉讼相关典型案例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徐健 发表时间:07-30 08:20

宣城新闻网讯 7月28日下午,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民检察院向媒体发布6件公益诉讼相关典型案(事)例。

【案例一】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诉旌德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常态化回头看  跟进监督  生态修复  服务民营经济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绝不是“一诉了之”, 搞形式、走过场,而是坚持以锲而不舍的精神,持续关注生态环境是否修复,切实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取得实效。同时办案中也不是“一诉了之”,而是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履职智慧,把恢复生态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机结合。

【基本案情】

安徽省旌德某矿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占用18.321亩林地非法采矿,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经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事务性费用13.2万元及限期恢复生态环境到生态基线水平的民事责任。2019年5月22日,旌德县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和“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活动中发现,该公司仅仅缴纳了赔偿费用,被损毁的生态环境仍未得到有效恢复。且该公司未能吸取教训,仍在其他未经审批的集体土地上非法采矿,非法占用林地9233平方米,毁坏林木2853株,经专家评估,该公司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各项生态损失43万余元。

【诉前程序】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4日决定立案,开展调查取证,于2019年7月11日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经上级检察机关指定,2020年3月18日,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某矿业环境侵权民事公益诉讼案,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其非法占用林地造成的生态损害436096.68元以及事务性费用50000元。2.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恢复8625平方米裸地的生态环境。起诉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自行的行为表示悔过,该公司主动开始生态环境修复并支付2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但因疫情原因,该公司生产经营面临资金周转等困难,希望缓缴余款28万元。4月16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庭前调解,旌德县检察院与某矿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矿业公司同意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考虑到该公司因疫情原因复工复产和资金周转存在困难,余款28万余元在2020年7月1日之前由该公司分期支付。

【典型意义】

1.常态化“回头看”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落到实处。

生态环境的修复是一个系统过程,需要一定的过程。判决生效后,如果不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及时跟进监督,一些企业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虚假整改甚至反弹回潮。2019年,根据高检院“回头看”和省院“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活动部署,旌德县院对之前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逐案进行梳理,实地查看被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情况。正是在这一常态化的“回头看”活动中发现,某矿业在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不仅未认真执行法院判决,未恢复生态环境,反而继续开采,致使当地水土破坏性质和破坏程度呈累积放大效应,严重影响当地山体地质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遂及时监督法院加大对某矿业公司的生效判决执行力度并及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今后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将坚持常态化的“回头看”,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

2.对同一公司两次提起公益诉讼,彰显了检察机关维护生态环境的决心。

检察机关两次对同一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矿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连该公司也感慨“检察机关是动真格的,不能心存侥幸”。该案的办理不仅展示了检察机关维护公益的决心,更是对某矿业公司和其他环境破坏者予以警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绝不是“一诉了之”, 搞形式、走过场,而是坚持以锲而不舍的精神,持续关注生态环境是否修复,切实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取得实效。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企业和个人以牺牲、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谋取利益的行为发生。

3、依法追责与服务保障相结合,实现经济发展与美丽家园并行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尽管某矿业公司破坏了生态环境,需要依法追责。但保护民营企业,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恢复才能更好的实现。如果“查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后续的生态修复必然缺乏可持续性,还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考虑到该公司因疫情因素,企业复工复产困难,资金周转难,且该公司通过此案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自愿承担环境损害和环境修复的责任,且积极主动启动了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并向检察机关缴纳20万元用于环境修复。办案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各种因素,及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某矿业公司达成调解,迅速办结该案,节约了司法资源,对其中余款28万元予以缓缴,给企业喘息的空间,及时恢复生产,实现经济发展与美丽家园并行。

【案例二】

小案件亦有实作为——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公司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助力脱贫攻坚  服务民营经济  社会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针对案件中暴露出当地蓝莓、樱桃等农业企业以挂网方式防止鸟类啄食问题,及时向相关企业警示风险,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提升了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同时也综合考虑案涉农业企业作为扶贫企业、民营企业等因素,灵活采取办案方式,助力脱贫攻坚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

安徽泾县某有限公司在泾县投资经营蓝莓种植基地。2019年5月,为防止鸟类啄食蓝莓果实,该公司安排工人在蓝莓种植园产果区域架设丝网。同年6月9日,泾县森林公安局调查发现该公司蓝莓种植园中所架设的丝网上缠绕鸟类死体50只。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50只鸟类死体中,48只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该公司在禁猎期内架设丝网的行为妨碍了三有鸟类的生息繁衍,严重破坏了野生保护动物的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后续采取了整改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生态环境受损的既有状态已经造成,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

2019年9月,泾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芜湖某有限公司、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了安徽泾县某公司在鸟类禁猎期内大面积架设丝网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9月29日,泾县人民检察院对芜湖某有限公司、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泾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移至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开展了相关调查核实工作,认为该公司在禁猎期内大面积架设丝网致使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鸟类死亡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审查。为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对该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于10月29日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无相关法定主体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经报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安徽泾县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4400元。案件诉至法院后,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并同赴案件现场了解涉案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坚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原则,以保障涉案扶贫企业发展为重点,及时沟通。2020年4月20日,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与安徽泾县某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安徽泾县某公司向指定账户支付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4400元。

【典型意义】

202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在服务保障扶贫企业发展工作中,通过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面,为民营企业提示法律风险,是检察机关践行检察职能,服务民营企业,助力脱贫攻坚的有效方式之一。

(一)发挥公益监督职能,强化民营企业环保意识。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起诉安徽泾县某有限公司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破坏生态的行为,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管控和修复,防止因鸟类资源的损害造成生物多样性减少,维护了生态平衡。本案中,安徽泾县某公司为确保经济收益,无视大面积挂网行为对鸟类栖息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从生态系统的整体着眼,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对该公司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有效保障了对被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及办理过程中对涉案企业家释法析理,警示了相关企业及社会公众破坏生态行为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生态保护意识。

(二)综合运用各项举措,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案最终以被告承担全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方式调解结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即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被告的行为已经使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实现,诉请的全部赔偿金履行完毕,公共利益得到保护。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征询林业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向涉案企业提出了增加丝网硬度、改变丝网颜色、加强人员巡视等整改措施,相关措施均已落实到位。对于被告企业所顾虑的公开庭审及宣传恐对其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在确保公共利益能够全面保护的前提下,协调法院居中调解,避免了企业顾虑情形的发生,保护了扶贫重点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改善生态环境与助力民营企业、服务脱贫攻坚提供实践样本。

(三)结合地方经济特色,助力综合源头治理

宣城市地处皖南山区,种植蓝莓、樱桃的面积较大,在种植园架设丝网是蓝莓等易被鸟类啄食的农业产业活动中常用的防护手段,丝网的硬度、颜色直接影响到鸟类被缠绕致死的风险。宣城市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源头治理,加强与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商讨妥善解决该领域问题的有效举措。本院依法向市林业等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对全市范围内的蓝莓等易被鸟类啄食需要挂网防护的产业作物企业及种植大户进行重点监管,督促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提升相关领域人员的生态保护意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该领域问题在源头上得到妥善解决。

(四)办理一案警示一面,为民企提供精准法律风险提示

办案过程中,承办人深切感受到,不少涉农民营企业生态环保意识的薄弱,对生态保护领域法律风险感知的缺失。针对该问题,通过与有关部门对接,对相关企业和农户进行了点对点的针对性法律宣传,从刑事责任风险提示、公益诉讼侵权责任风险提示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提示,强化了生态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

【案例三】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华琴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协作机制

【要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刑事犯罪的同时,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相关侵权行为人履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赔礼道歉等义务,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使命。

【基本案情】

2017年至今被告徐华琴、陶四根、徐益崽、石厚富为牟取利益,从王记文处购得国家明令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无根水”、“A、B粉”(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518防腐剂”、激素等非法添加剂,用于豆芽生产,并对外销售。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徐华琴、陶四根、徐益崽、石厚富生产、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样,经检测豆芽中均非法添加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其行为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徐华琴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时,对徐华琴等人于2019年1月22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十倍赔偿金,具体金额计算,因该案徐华琴、陶四根、徐益崽、石厚富的三次检测结果为依据,主张该三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销售额10倍的赔偿,共计人民币46900元。2019年2月1日,宁国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日报》发出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9年3月26日,宁国市检察院经审批依法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华琴、陶四根、徐益崽、石厚富、王记文在宣城两家以上市级媒体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徐华琴、陶四根、徐益崽、石厚富、王记文连带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6900元。

2019年6月3日,宁国市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徐华琴等人均表示愿意承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7月3日,调解书生效。徐华琴等人依法向宁国市人民法院缴纳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6900元,并于7月12日的《江淮晨报》和《安徽商报》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惩罚性赔偿金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惩戒功能,增加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警示、震慑潜在违法者。本案在办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人供述从2011年开始一直使用上述添加剂,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但考虑到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金目前处于探索阶段,争议较大,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审慎原则,在数量认定中依据实际情况,以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认定数额为标准,主要依据市场监督局抽样检查的基数为标准;在价格认定方面,以最低的合理限度内实现惩罚性赔偿金的预防和制裁功能为原则,该案通过核准三次检验报告中抽样当日批次的豆芽零售价款,选取最低价格进行计算。该案的办理,既有利于当事人,又达到惩戒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诉罗敏侵害“时代楷模”李夏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时代楷模  英雄名誉

【要旨】

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作出重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英雄,其事迹和精神已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侵害该类英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英雄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0日,安徽省绩溪县遭受超强台风“利奇马”影响,发生洪涝灾害,给全县人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时任绩溪县荆州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李夏同志临危受命、一线救援,在转移群众过程中突遇山体塌方,以身殉职,时年33岁。李夏同志先后被追授“宣城市优秀共产党员”、“安徽青年五四奖章” 、“安徽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10月23日,中宣部在北京向全社会宣传发布李夏的先进事迹,追授李夏“时代楷模”称号。2019年9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评定李夏同志为烈士。

在李夏同志抗洪抢险牺牲新闻发布后,立即引发社会强烈反响。各地群众自发组织各种形式的纪念宣传活动。罗敏因工作压力较大,为发泄情绪以挑起争端,于2019年8月11日20时许,使用自己的百度贴吧用户名“狂飙的小蜗之歌”账号,在百度贴吧安徽吧网民“Bhjjbvgh”发布的“向英雄致敬,一路走好(配李夏牺牲抖音视频)”的贴吧回复区公然评论“死得好,臭白完(并添加两个捂嘴笑表情)”言论,公然侮辱李夏同志。该评论被多名网友跟帖谴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罗敏在当日21时左右自行删除了该条评论。2019年8月20日罗敏因侵害李夏名誉的寻衅滋事行为被绩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诉前程序】

2019年11月13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赴李夏烈士家中,就是否对罗敏侵害烈士名誉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当面征求了李夏烈士近亲属的意见。烈士近亲属发表声明不自行提起民事诉讼,并签署书面意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罗敏的侵权行为。

【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27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就罗敏侵害李夏烈士名誉案先后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罗敏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侮辱李夏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

因罗敏居住在江西,考虑到疫情因素,2020年4月3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云开庭”的方式,对罗敏侮辱英雄烈士李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线上调解。罗敏对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悔过和歉意,同意检察机关全部诉请,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鉴于罗敏对自己的行为已有深刻的反思和正确的认识,悔过态度诚恳,并认可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城市院与罗敏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罗敏在5月10日前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4月3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经人民法院经审查,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典型意义】

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崇尚英烈、扬善惩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英雄烈士”的范围并不限于经过烈士评定程序评定的烈士,也应包括与烈士具有同种性质、同类贡献、同类影响的人,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革命领袖,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烈,即包括有名的英烈也包括无数的无名英烈。

检察机关履行英烈保护类公益诉讼职责,要注意加强对对无需评定或暂未评定烈士的英雄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前者如革命领袖毛主席、周恩来等伟人、革命战争中牺牲的无名烈士个人及群体,后者如执行公务、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但暂未评定或正在评定程序中的英雄。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评定为烈士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和过程,不能仅因为暂未评定为烈士就认为侵权人没有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故意,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忽视了对英雄权益的保护。

对暂未评定为烈士的英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要围绕英雄事迹的性质、英雄所做的社会贡献、英雄事迹的社会影响,综合考量英雄的事迹和精神是否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适宜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时,还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行为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公民的伦理和社会情感等。一般在抢险救灾中英雄烈士牺牲后,会形成一个对英雄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悼念的集中期。这既是对英烈精神的弘扬,也是团结鼓舞灾区人民英勇奋斗对抗灾难的精神动力。行为人此时侮辱英雄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程度较为严重,从伦理和社会情感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及时提起诉讼,能够较好的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案例五】

宣城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消防领域安全问题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消防安全 “等”外探索

【要旨】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关系到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关系每个人的“关键小事”。检察机关通过办理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的形式,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构建和谐、安全、有序的小区住宅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2日,宣城市院在全市部署开展“保障公共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决定在消防安全、电梯安全、燃气安全、加油站安全、游乐设施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开展活动。活动开展过程中,宣城市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市区部分小区内消防安全领域问题随处可见,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0月24日,宣城市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市区部分小区内、人员密集商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通道被堵塞、电瓶车私拉电线等危害消防安全的情况随处可见,针对该情况,宣城市检察机关将实地走访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以volg形式通过抖音短视频对外发布,获得群众广泛关注,点击量达1.5万。视频发布后,消防部门主动开展全市重点小区消防安全检查,并表示欢迎并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工作。经调查,该问题在全市普遍存在,宣城市院在全市统一部署,针对消防领域违法问题,开展专项活动,活动开展后,辖区内各基层院实地走访52个小区、单位和商场,发现消防安全隐患43处。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监管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存在履职不到位、缺乏配合,导致消防安全监管缺失。各基层院分别向负有监督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辖区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50件,建议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领域相关的工作职责,加强管理,对辖区内住宅小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问题进行清理,全面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保护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检察建议发出后,各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根据建议要求迅速开展专项查处整治活动,并积极联合社区、物业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活动。整改完成后,经宣城市检察机关现场查看,整改效果良好,路面增加消防车通道禁停标线,防止车辆占道消防通道;小区内增设带有充电装置车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有效解决电动车“飞线”问题,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1.创新办案模式,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宣城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重点,将实地走访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以volg形式通过抖音短视频对外发布,立刻获得广泛关注,既向广大群众科普了日常生活中容易忽视的消防安全隐患,让群众们了解阻碍消防通道带来的危害,也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视小问题,小隐患,防患于未然。

2.消防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助力小区管理水平提升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桥梁和纽带,为保障公共安全,围绕市委开展“住宅小区管理服务提升”专项中心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领域专项监督活动,有助于连起各方责任主体,促进一个行业、领域问题整治,让每一位居民都树立起消防安全意识,每一个住宅小区都配齐消防设施设备,再加上行之有效有效管理,最终形成良好的秩序,多方携手,提升人民幸福感安全感!

3.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等”外探索,维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公益诉讼再次作出新部署,强调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宣城市检察机关为适应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发展新形势新任务,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通过办理群众反应强烈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针对监管盲区和治理漏洞,提出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健全完善相关行业、领域治理体系。

【案例六】

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诉前检察建议促自动售货机“持证上岗”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自动售货机 食品安全 经验推广

【要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宣城市检察机关针对自动售货机管理不规范的监督盲点发出检察建议,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宛陵湖公园内的自动售货机上,仅留有一个联系方式,未依照法律规定公示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7月,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宛陵湖公园内的自动售货机上,其经营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自动售货机内销售的食品来源未知,经营者未知,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7月30日,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宛陵湖公园内摆放的自动售货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9月6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称,该局已对宛陵湖湿地公园内3家企业投放的9台自动售货机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下架所有自动售货的瓶装饮料,并约谈3家企业,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

2019年10月14日,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宛陵湖湿地公园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发现相关自动售货机均已按照法律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宣城市院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该问题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存在,由宣州区院总结办案经验,市院复制推广,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部署,共发出检察建议4件,检察建议发出后,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对检察建议的落实予以跟踪,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目标为指引,全市辖区自动售货机均已完善信息公示实现良好监督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

近年来,自动售货机成为宣城街头的新兴经营业态,方便、快捷的经营方式,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但其食品来源,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易被忽视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主动关注群众身边的食品安全问题,从群众身边的小事着手,及时发现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依法履职,严防“三无”食品对群众造成健康威胁,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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