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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12-15 10:08

一、什么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个人、政府等多方筹资,全市统筹,以解决大额医疗费用补偿为主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互助共济制度。

二、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20号)及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基层秘〔2017〕235号)文件规定,2018年参保农民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80元。全省标准统一。

三、筹集基金将如何管理?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参保人员缴存资金及拨付医疗费用补偿资金,支出户用于医疗费用补偿支出。各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报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四、哪些人群可以参保?

答:凡属本市范围内的居民(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离休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孕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小孩缴纳参保金。因流动、上学等原因,造成户籍地与居住地(暂住地)不一的城乡居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户籍地或居住地(暂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中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群如何中途参保?

答:用人单位就业失业人员应在当年中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一个月内参保,按照参保居民个人年度筹资标准全额缴纳。

六、政府对困难的人群参保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保金由市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市民政局具体实施;重度残疾人(非五保、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参保金由残联从残疾保障金中予以解决,残联具体实施;农村独(双)女困难户、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保金由市卫计委从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中解决,卫计委具体实施。

七、家庭困难的特殊人群报销时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特困供养人员不设起付线,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农村独(双)女困难户、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保人员首次住院不设起付线。

八、参保患者患重大疾病大病补偿有哪些补偿政策?

答:大病保险再补偿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列支,补偿起付线为2万元,实行分段累积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具体见下表)。参保居民在省卫计委公布的预警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能报销多少?

答:参保人员年累计住院补偿封顶额为20万元,大病保险封顶额为30万元,总计参保人员年累计封顶额50万元。

十、门诊费用报销有哪些政策?

答:村卫生室就诊的“一般诊疗费”单次补偿为5元,其他可补偿费用按照60%比例兑现补偿金,单次补偿封顶额18元;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可补偿门诊费用按照60%比例,单次补偿封顶额18元;乡镇卫生院(含社卫中心)就诊的“一般诊疗费”单次补偿为8元,其他可补偿费用按照55%比例兑现补偿金,单次补偿封顶额35元;各一级医院就诊的可补偿门诊费用按照50%比例补偿,单次补偿封顶额35元;市内海螺集团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纯中医、中草药门诊处方单次补偿封顶额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2元。参保居民一般门诊补偿不得超过1次/天,全年不得超过8次,一般诊疗费、诊察费补偿不受全年补偿次数限制。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就诊的同时报销。

十一、宁国市以外就诊的门诊费用怎么报销?

答:市外医院就诊一般门诊费用按照15%补偿比例兑现门诊补偿金,人年补偿封顶额为400元,由乡镇经办机构负责受理补偿。市外医院就诊的大额门诊费用补偿起付线为10000元,补偿比例为30%,人年补偿封顶为5000元。年终,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集中报销。

十二、慢性病怎么报销?

答:对经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家组鉴定的慢性病患者发放《宁国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就诊证》,参保居民持证就诊方可享受慢性病补偿待遇。一般慢性病补偿按照年度补偿限额的10%设立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为60%,并分病种设定补偿封顶线(见右表),实行一般慢性病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偿。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照同级住院补偿比例执行,年终时由市社会保障局办理补偿(纳入按病种付费就诊的血液透析病人除外)。

十三、特殊慢性病有哪些病种?

答:特殊慢性病种有: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需血液(腹膜)透析的肾功能不全;3、系统性红斑狼疮;4、再生障碍性贫血;5、血友病;6、器官移植抗排治疗;7、重症肌无力;8、心脏换瓣膜术后;9、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十四、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多少?

答:(一)市内乡镇卫生院(含社卫中心)、省外协议医院起付线分别为300、700元;市内二级医院、市内一级医院、省内城市二级协议医院、省内城市三级协议医院起付标准由省卫生厅、财政厅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费用水平高低设置(其中市内一级医院、市内二级医院、省内城市二级协议医院分别不低于500、600、700元),多次住院,分次计算;省外非协议医院起付线按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未经转诊到省外非协议医院住院治疗,其住院补偿起付线不低于省内省级医院最高起付线。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卫中心)、市内一级医院就诊的住院费用,单次补偿封顶额为12000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补偿(补偿比例见上表);(二)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800元。(三)参保人员在市外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实行保底补偿,比例为45%(不含补偿起付线);(四)参保学生,校方责任险以外的,因意外事故或者疾病导致身故的一次性补助10000元。(五)对于县级二级公立医院下转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患者,其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六)全省统一经国家新农合平台联网结报省外住院患者,按照省卫计委有关文件执行,按照就医地目录,可补偿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七)未经转诊到市外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补偿比例下调15%,住院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实行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比例为40%。

十五、宁国市居民在市外医院住院治疗需要办哪些手续?

答:对于市内二级医院无法诊治的疾病,转诊到市外三级医院治疗,需到市医院、中医院等医共体牵头单位开具转诊证明,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如常住在外地的务工人员及探亲、旅游等外出期间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的,需打电话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就诊备案手续,备案电话4037662。

十六、市外医院住院治疗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参保患者经转诊到市外医院住院治疗,切记不可到省卫计委规定的预警医院就诊,如在预警医院就诊,首次住院真实合理的住院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40%比例补偿。起付线为当次住院费用的25%,最少不少于1千元,最高不高于2万元,再次住院,不予补偿,且不纳入大病报销。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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