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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法院对首起行政协议纠纷作出判决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 发表时间:05-25 09:23

5月4日,泾县法院对一起行政协议纠纷作出判决,这是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该院审结的首起行政协议纠纷案件。原告查某诉称被告泾县蔡村镇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3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22日,泾县水务局向蔡村镇政府作出河道疏浚批复,同意其提出的对辖区内河道疏浚治理的报告。蔡村镇政府作出河道疏浚实施方案,确定作业期限暂定三年(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同年11月15日, 查某参与蔡村镇政府举行的河道疏浚工程招标拍卖会,以51万元中标,取得河道疏浚及砂石开采权。同年 12月9日,查某交付被告51万元。当月22日,双方签订河道疏浚及砂石开采项目合同,约定蔡村镇政府协助原告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当月30日,泾县水务局为查某核发河道采砂批准证,明确采砂许可证须一年一许可,河道疏浚分三期实施,第一年自2011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此后,査某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河道疏浚。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査某也没有提出采砂许可证申请。2014年2月28日,泾县县委、县政府作出河道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对全县河道采砂实施全面整顿。当年3月,査某停业整顿。当年9月29日,査某提出恢复开工,一直未得到落实。2016年4月22日,査某以蔡村镇政府没有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河道疏浚及砂石开采项目合同,将采砂期限原定4年变为3年,强行停业整顿,造成原告经济损失500余万元为由,提起行政起诉。经资产评估公司鉴定、评估,截止2014年3月3日,査某为疏浚河道、开采砂石投入资产尚有评估价为11余万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河道疏浚及砂石开采项目合同,属于行政协议。合同约定期限为三年,且根据实际情况,一年一许可。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没有办理续签手续。査某要求蔡村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遂依作出如上判决。(张安  叶振林)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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