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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因抢救不当被判赔偿
来源: 作者:齐军仕 发表时间:12-08 10:03

患者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后死亡,其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时有明显的医疗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期,县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泾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2万余元。

2016年5月16日11时左右,刘某因患病到泾县某医院诊治,经诊断为患有亨廷顿舞蹈病,遂收住入院。下午1时,患者刘某家属代诉患者烦躁不安,查见患者焦躁,四肢抽动,呼之不应,呼吸急促。1时29分开始,泾县某医院对刘某予以抢救治疗,但刘某于18时10分呼吸心跳停止,宣步临床死亡。在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医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就医院在对刘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若医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刘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对刘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刘某的死亡,该过错与刘某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10%-15%。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死亡虽源于其自身疾病的发展,但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医院对刘某的诊疗存在过错,该过错又与刘某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该医院因存在上述过错须向刘某亲属承担15%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如上(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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