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某公司因吃“霸王餐”,被饭店老板状至法院。11月16日,泾县法院审结该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泾县某公司给付原告何某招待费2.9万余元。
何某在泾县经营着一家土菜馆,由于菜品价廉味美,生意倒还红火。2014年2月,泾县某公司因业务接待需要,长期在何某经营的餐馆就餐,但未及时结算。截至同年7月,该公司共计拖欠何某招待费2.9万余元。之后,该公司老板外出下落不明,何某索款无着,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泾县某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有该公司出具的应付款凭证证明,事实清楚。何某向该公司提供餐饮服务,该公司应及时向何某支付招待费。该公司拖欠何某招待费2.9万余元未支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遂判决如上(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