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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地震灾后重建专门条例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7-23 20:58
       新华网北京6月9日电(记者张景勇、陈菲)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制定此条例。条例确立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是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行动指南和重要法律依据。

    条例共九章八十条,分为总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条例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和相关原则。条例对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点选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时,将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条例对政府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要求,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有关部门将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管理,条例还明确了“违规者”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新华社9日受权全文发布了这一条例。

    过渡性安置标准突显人文关怀

    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对地震灾后的过渡性安置在交通、用地、基础设施以及文化生活等方面都提出了相应要求,突显人文关怀。 >>>点击详细

    过渡性安置采用多种方式 将适当补助自行安置群众

    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过渡性安置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

    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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