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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合肥这家药房虚假宣传口罩被罚20万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朱文彬  苏艺 发表时间:02-09 18:06

疫情期间虚假宣传,将KN90型口罩标注为N95口罩进行销售,在被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后,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不服,将市场监管部门告上法院,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月26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包河区屯溪路259号的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商品标价签标注商品 " 朝美N95口罩 " 零售价40元/只,而实际该商品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2626-2006 KN90,并非标注的"N95口罩 "。由于该药店利用价签对商品的功能、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虚假宣传的口罩采取了扣押措施,后决定对其予以罚款20万元。之后,该药店不服,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为由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复议,省市场监管局依法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9月7日,该药店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为共同被告,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药店将KN90型口罩标注为N95口罩销售,严重扰乱了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准确。同时,行政机关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通过在线QQ方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指出,2020年初,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口罩作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防疫物资一度供应紧张。在全国人民同心抗疫的同时,经营口罩供应的医疗器械企业更应加强经营行为的规范和防疫物资的管理,自觉维护社会的稳定,任何扰乱防疫工作和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靳琼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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