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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法院判决一起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案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许勤思 陈永仑 发表时间:04-10 09:16

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案,判决被告人何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赔偿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7万余元。

2019年12月3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何某华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从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驶往凌笪乡王桥村,行驶至大闸路段时,因疏于观察,将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行走的被害人王某团撞倒在地。王某团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3天后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团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华让他人帮忙报警。2019年12月,被告人何某华支付了被害人王某团的治疗费用,另支付丧葬费3万元。王某团的妻子辛某娟、女儿王某、儿子王某哲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何某华赔偿各项损失69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某华造成被害人王某团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法院确定被告人何某华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00898.3元,扣减其已支付的30000元,剩余470898.3元应予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许勤思 陈永仑)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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