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食品添加成分不合格被罚 法院裁定获准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钟惠倩 发表时间:03-23 09:52

宣城新闻网讯 近日,泾县法院对一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准予执行裁定,被申请执行人因生产食品时添加了配料表中未标示的“辣椒”成分,被处以行政处罚。

2019年3月11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地某酱制品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厂经营场所的“泡豆角”中检测出添加了配料中未标示的辣椒成分。经查,除现场发现的3.61公斤外,该批次“泡豆角”共30箱已全部售出,货值930元,违法所得120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鉴于涉案货值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在经营场所发现的“泡豆角”3.61公斤;(二)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三)罚款5000元。

经法院审查认为,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泾县某酱制品厂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前进行了催告,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泾县人民法院 钟惠倩 

【责任编辑:柳生】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