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2月15日,泾县法院对一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被执行人泾县某豆制品厂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生产设备,被处以行政处罚。
2019年3月6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张某、盛某某根据《特别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泾物督字[2019]1号)文件要求,对泾县某豆制品厂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时,未能提供1台在用特种设备(锅炉 产品编号C11035)的有效《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行为。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符合从轻处罚规定。故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
经法院审查认为,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泾县某豆制品厂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前进行了催告,遂作出上述裁定。
该豆制品厂在收到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后,已于2020年3月10日向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履行完毕并交纳全部罚款30000元。(钟惠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