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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卖口罩”诈骗获缓刑 庭审时悔恨落泪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陈成 郑青 王鹏 发表时间:02-27 11:29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2月26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诈骗案。23岁张某在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口罩的信息骗取钱财,当庭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很多人需要购买口罩,遂意图假借销售口罩骗取他人钱财。其在无口罩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利用生活微信号在其朋友圈发布了销售口罩的信息及用于作案的微信号二维码。1月29日,被害人王某某因急需口罩,通过扫描上述微信二维码加张某为好友,张某谎称有大量3M口罩销售,并向王某某发送了口罩图片及检验报告等,王某某信以为真,分别于1月29日、1月30日向张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3100元、1980元。张某在骗得上述5080元之后,将作案用微信号注销,退出支付宝账户,所得赃款被其消费。

王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月8日,张某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其身上搜查到其作案用白色苹果手机一部。张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罪行,其父亲代为退还被害人王某某508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院预交罚金5000元。

庭审中,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庭审教育下,张某落下了悔恨的泪水。他表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在疫情期间做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不起受害人,也对不起自己的父母,今后一定会加强法律意识,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5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积极预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记者 陈成 通讯员 郑青 王鹏)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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