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中央农办:力争用3到5年时间让农村陈规陋习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来源:央广网 作者: 发表时间:10-30 15:31

央广网北京10月29日消息(记者朱敏)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几年,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这么一种现象:天价彩礼“娶不起”、豪华葬礼“死不起”、名目繁多的人情礼金“还不起”……这些农村社会不良风气的蔓延成为农民群众巨大的家庭负担,也扭曲了社会价值观。

针对这些农村的陈规陋习,中央出手了!近期,中央农办牵头,联合11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让农村陈规陋习蔓延势头要得到有效遏制,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农民人情费支出要明显减轻。但是大多陋习是千百年累积的,治理不是一日之功,如何根治这些顽疾?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在我国农村一些地区,关于彩礼的说法五花八门。比如:“万紫千红一片绿”是指1万张5元纸币,一千张100元纸币,再加上1张50元纸币,加起来有150050元;“一动一不动”是指会动的小汽车和不会动的房子;“三斤一响”是指三斤重的百元人民币,大概十一二万,外加一台能按响喇叭的小汽车。无论何种说法,总体意思就是一个:彩礼要多。此前,陕西的很多村民道出了农村娶媳妇的现实。

村民1:你没有楼房没有车就不行,给你二十万你不愿意(娶),那我出二十五万。

村民2:(彩礼)每年都在涨,最少涨一万五六。

村民3:邻居家娶了个媳妇花了三、四十万,结婚三天就跑了。

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仅让娶妻的家庭“因婚返贫”,也给参加婚礼、葬礼的客人增加了负担。一些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反映人情费是一座大山,还不如回到城市。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大多生于斯长于斯。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指出,对很多人来说,“高价彩礼”“高价红包”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碍于面子”。韩俊表示:“农村的陈规陋习具有社会性和顽固性,一旦形成,会对群众产生长期的影响,不少村民对这些陈规陋习比如大操大办并非自愿,但是受困于社会风气带来的压力,也很难改变。改变这些陈规陋习是很难的一件事,不能只靠硬碰硬。”

《意见》指出,治理农村陈规陋习要发挥农村基层群众组织作用。规范村内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运行,完善组织章程和各项制度。韩俊表示,这类群众组织在实践中起到了“挡箭牌”的作用。韩俊说:“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通过村民讨论制定村规民约,对红白喜事采取约束性措施,这确实是约束大操大办的陈规陋习的有效途径。原来村民碍于面子,现在村规民约有了规定,实际上也就有了挡箭牌。发挥好村规民约在弘扬公序良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可以降低乡村社会治理的成本,可以提高乡村社会治理的能力。从各地的做法来看,理事会一般应由村主要干部兼任理事长,吸收农村能人、农村德高望重的人士,包括婚事、丧事具体操办人和敬老爱老模范等,依靠他们开展婚丧嫁娶服务、邻里互助活动和道德评议。”

不过,在一些地方村规民约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对亲情伦理缺乏关怀,容易伤害群众的感情。而伤害群众感情的村规民约也难以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执行。比如有的地方规定二婚不能办酒席,有些村规民约涉嫌侵犯群众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对此,韩俊强调,《意见》提出村规民约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韩俊介绍:“前不久,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我们注意到草案三审稿家庭编,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条款。这就从上位法对婚丧新风、孝亲敬老作出规定,这方面的法律通过将使各级特别是基层在具体工作中真正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除了不良风气的压力,个别不良“媒婆”从中“作梗”也抬高了彩礼金额。一些地方的农村,媒人两头欺骗,对男方说女方多好,对女方说男方多好,抬高彩礼价格。而他按彩礼数额索要回扣,从中牟利。山东省济宁市汶上红娘协会红娘郭秋菊就曾反映了当地的这一情况。郭秋菊说:“他提了女方的钱,还提男方的钱,还跟着吃、喝,还要烟、酒。”

针对不良“媒婆”的现象,《意见》明确要求,基层民政、妇联等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婚介机构和农村“媒婆”的管理。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一局局长张志勇介绍:“基层司法执法部门要对乡村社会利用婚丧嫁娶敛财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整治。要创新青年婚介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鼓励村里的妇联主席成为农村的义务红娘,为农村青年提供婚恋服务,宣传引导农村青年抵制高额彩礼、奢华婚礼。”

而我国农村还有一个特点,“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意见》也考虑到这一点,提出推进文明乡风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相适应,充分尊重当地习俗,充分考虑群众习惯和接受程度,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韩俊表示:“要防止盲目地立规,防止一些地方以约代法,用村规民约代替法律,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规范的村规民约范本,主动引导和规范,完善审查备案的程序。村规民约一定要有审查备案程序,要严格把好关,重点审查村规民约的制定或修订程序内容是不是合法,是不是符合实际,是不是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

【责任编辑:柳生】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