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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法院公开宣判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张乐嘉 乔文君 发表时间:05-20 11:29

宣城新闻网讯 5月17日上午,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佘某某以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赔偿泾县昌桥乡人民政府全部生态修复费用105196元。

2017年4月8日,被告人佘某某与泾县昌桥乡袁店村立元组集体和14户村民签订山林林权流转转让合同,约定将 “彭家大冲”、“范家涝”、“大塘涝”的205亩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转让给佘某某。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佘某某以上述农户名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领了4张抚育采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3张低产林改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后,被告人佘某某找人清理山场并将清理采伐的林木销售。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佘某某将采伐清理后的上述山场转包给他人种植白茶。经泾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察,采伐现场分11块,依次为1-11号。通过比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表》等资料,5-7号现场的采伐系合法采伐,1-4号现场超采伐证规定强度采伐林木,8-11号现场超采伐证规定范围采伐林木,采伐林木树种为松树、阔叶树。经鉴定,上述1-4号现场超采伐证规定强度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99.6373立方米(已扣除合法采伐误差),8-11号现场超范围采伐26.9786立方米。采伐林木面积为135. 63亩,采伐林木立木蓄积合计为226.6159立方米。

被告人佘某某的滥伐行为严重毁坏了山场植被,给该区域生态功能带来严重损害。为了尽快恢复生态功能,泾县昌桥乡人民政府根据林业部门的林地植被修复方案进行了修复工程招标并及时补植了树木。佘某某滥伐的135.63亩山场,补植3757株,花费105196元。泾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佘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佘某某来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051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具有主动到案自首、自愿认罪、退出全部非法所得79766元、并先行赔偿全部生态修复费用105196元、庭前积极缴纳罚金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泾县法院 张乐嘉 乔文君)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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