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4月11日,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卜某、曹某、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徐某、肖某、沈某伙同卜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曹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肖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争议焦点开展辩论。本案将定期宣判。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泾县人民法院 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