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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恶势力保护伞 民警知法犯法被判刑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张乐嘉 乔文君 发表时间:02-19 08:41

宣城新闻网讯 1月31日,泾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原宣城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储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徇私枉法、受贿、挪用公款案,原宣城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江某某犯徇私枉法、受贿案,原宣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辅警毕某犯介绍贿赂罪案,被告人储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江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毕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储某某在担任某派出所副所长期间,收受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给付的钱财,并向其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抓捕、刑事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储某某、江某某作为公安干警,在办理涉嫌开设赌场刑事案件中,为获取非法利益,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免受追诉。被告人储某某、江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合伙向犯罪嫌疑人索取、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共计8.3万元,二人均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告人毕某为促使行贿人和受贿人储某某、江某某相识相通,代为联系、介绍贿赂6万元,并从中收取8000元好处费,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储某某在担任副所长期间保管单位小金库,挪用公款6.9万元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发后,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如实交代、主动供述了部分侦查机关尚未完全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储某某向宣州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违纪所得161200元,江某某退缴92000元,毕某退缴8000元。江某某也在庭后积极预交罚金3万元。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对被告人储某某、江某某数罪并罚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后】作为公安干警、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纪律严明,但二民警利用手中的权利,共同实施职务犯罪,对发生在眼前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纵容姑息,甚至通风报信、出谋划策,严重扰乱了正常执法办案秩序,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形象。每位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都应从中获得警示、吸取教训。(张乐嘉 乔文君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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