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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起诉维权被裁定驳回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1-17 09:20

宣城新闻网讯 诉讼权利及时行使,才能得到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11月15日,泾县法院审理一起房产管理行政撤销案。王某因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裁定驳回起诉。

王某诉称,上世纪80年代,泾县某镇村民赵某将宅基地及房屋大房脚一同转让给了其丈夫陈某家。后,陈某在该宅基地上建房。90年代初,王某与陈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与公婆一起居住在该房屋。2000年,王某一家三口搬出该房屋,陈某遂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同年,赵某之女赵某甲(系王某妯娌)以已故父亲的名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赵某委托其舅舅到王某家,要求王某将房子转让给自己,并告知王某已办理了该房的房屋产权证。王某夫妇与赵某甲交涉后签订一份协议,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后,陈某及其父亲相继去世。王某认为泾县房管局作为办证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时没有核实登记人的身份及实地勘察现场,也没有进行登记公告,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其办证行为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损害了其财产权益,应当予以撤销。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王某诉称于2010年知道其房屋已被赵某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为此还和赵某甲交涉,签订协议一份。王某自2010年就已经知道泾县房管局作出行政行为且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至其于2018年提起行政诉讼,显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裁决如上。(汤建华 乔文君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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