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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行业员工收集936万条公民信息赚“提成” 获刑4年
来源:央广网 作者: 发表时间:11-26 11:38

央广网北京11月2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从事教育培训行业的何某为拓展业务,七年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36万多条,并通过微信与他人交换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何某是如何获取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的?法院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此案对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警示是什么?

今年36岁的何某是贵州人,初中文化。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何某在北京的住所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存放于其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内。经鉴定,涉案计算机硬盘内提取出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数据936万余条。他为什么存这么多信息?做什么用?

石景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牟芳菲介绍:“他自述是从2011年开始,做培训机构的电话销售业务,实际上是帮培训机构推销他们的培训课程,就是通过他在网络上找到的这些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初步的筛选,认为有可能会参加他们培训班的人,他就跟人联系,给人打电话,问人有没有这个需求,如果成功推销出来一个人上这个培训班,他就是从中收取培训费的提成,获利。”

何某怎么得到的这些信息呢?何某供述,他加入了有众多所谓“猎头”、培训机构等参与的QQ群。法官透露:“一种是他在群里‘捡’一些资源共享的信息,从中挑选一些对他有用的,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收受;另外一种方式是购买;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跟人交换。”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何某通过微信与他人交换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经鉴定,何某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万多条,以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258条。

法官说,法律对侵犯不同种类公民个人信息,设定了不同的入罪和量刑的门槛儿:“最隐私的信息肯定是入罪门槛要稍微低一些,就是数量比较少,可能就构成犯罪。包括公民个人的通信内容,或者是财产信息,达到50条就可以构成犯罪。本案这个被告人这一类的信息高达一百多万条,远远超出了刑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而且也超出了50条的十倍,就是情节特别严重,是在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里面量刑。”

还有一类隐私信息的泄露也危及公民个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就是交易信息、生理健康信息,达到500条的就可能构成犯罪,本案的这一类信息有几万条,是远远超出了这个十倍以上5000条这个标准,所以也够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牟芳菲解释说。

法院认为,何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何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提示:“不是说你向他人卖信息了,这才是犯罪,或者说真的给人造成什么恶劣的影响,这才是犯罪。因为咱们国家现在也在加大对公民隐私、公民信息的保护力度,重点打击这一类犯罪,对于这种获取的行为,收受的行为,这些都认定为犯罪行为。”

中国之声前几天刚报道过房产中介因工作人员冒用客户个人信息给自己和妻子办理北京居住证,被判连带赔偿10万元。牟芳菲也提示相关机构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监管力度。

她表示:“医院、教育机构、银行、房地产公司、二手中介、还有电话业务……咱们能想象到有可能会获取到很多公民信息的机构,在保管这些信息的时候一定要加以注意,特别是要对自己的员工进行相关法治方面的教育:虽然说你是有权利获取到这些信息的,但是你没有权力让这些信息散发出去,或者向他人提供,哪怕你没有获利,这也是犯罪的行为。”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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