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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购车”有猫腻 男子合同诈骗获刑三年两个月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黄优 程罗兰 发表时间:08-24 09:43

宣城新闻网讯 有不少手头紧张却又急于买车的人会想到零首付的购车方式,可是“零首付购车”要谨慎,有可能是陷阱,导致车钱两失。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当事人毛某和吴某就是“零首付购车”的受害者。

2015年8月,庄某以亲戚李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2016年1月,毛某经人介绍打算在庄某处零首付购买一辆“纳智捷”牌汽车,支付了订车款人民币2万元给庄某。庄某带毛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了汽车按揭透支贷款,并与A公司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委托A公司代办汽车按揭手续及垫付购车款。2016年1月22日,A公司按照约定将购车垫资款人民币136000元汇入庄某提供的账户中。庄某收到购车垫资款后,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又以公司资金有限为由,让B公司的谢某垫资将该车购回,让C公司的朱某出资从谢某处领回该车。后期,庄某未向朱某支付购车款,朱某将该车变卖,导致毛某无法提取该车。

2016年2月,庄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吴某的购车垫资款人民币60000元来偿还个人债务。

另查明:2017年8月,庄某被抓获。庄某母亲袁某与毛某、吴某相继签订还款协议,袁某承诺所欠毛某款项将在一年内还清,所欠吴某欠款先支付人民币20000元,剩余钱款在一年内还清。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9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庄某亲属代其部分退赃,并就剩余赃款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庄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庄某继续退赔毛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6000元,退赔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黄优 程罗兰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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