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因疏于观察,一男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驶入尚处于施工状态的路段,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7年11月14日晚,严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广德誓节驶入郎溪县建平镇新S214省道21KM+10M路段(该路段处于在建施工状态且有禁止通行标志),发现该路段前方被封闭,便调转车头准备从丁字埂路口驶出,尚未驶出该路段时,其车辆与被害人杨某自北向南行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严某补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地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是判断一起交通事故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依据。由于严某行驶的路段尚未开通,因此道路不具有开放性和人员不确定性,因此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严某在此路段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到严某具有自首及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等从轻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许勤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