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当发现他人将银行卡遗留在ATM机上时,应立即提醒,而不是将他人卡内现金据为己有,否则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2017年7月28日17时30分许,金某一时粗心大意,在取款机上取完钱后,忘记将银行卡拔出,同在银行ATM机处办理存款业务的刘某发现后,面对金钱的诱惑,刘某心生贪念,并未立即提醒金某,而是趁金某离开之际,顺手从金某银行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当刘某拿着钱走出银行后,顺手牵羊的喜悦渐渐被内心的忐忑和不安取代,5000元现金也变成了“烫手山芋”,第二天,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及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遂判处其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宁国市法院 肖世敏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