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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已抵押房产并交付房款 业主享有优先权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张安  齐军仕 发表时间:08-17 10:16

宣城新闻网讯 购房户因不知情购买了已抵押房产,开发商不仅不能依约定交房,还向法院申请破产,购买户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2017年7月19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业主杨某对所购买的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处房屋享有优先取得权。

2014年4月11日,杨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处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房屋,房屋总价款120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杨某使用。当日,杨某交付全部购房款120万元。在杨某购买房屋之前,某房地产公司为了向某信贷公司借款500万元,将在建工程向某信贷公司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含杨某后来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案涉房屋在内。2016年3月28日,某房地产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案涉购买的房屋享有优先取得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杨某在支付了合同价款后,某房地产公司应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杨某。虽然案涉房屋在杨某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之前已经抵押给了第三人某信贷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杨某作为房屋的买受人,因其已经向某房地产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其能当然优先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第三人某信贷公司享有的抵押权不能对抗杨某作为买受人对房屋所享有的优先取得权。遂判决如上(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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