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我们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但部分犯罪分子受利益驱使或者对相关法律意识的缺失,触犯刑法,悔不当初。 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经营水产生意的被告人袁某某,在持证经营野生动物过程中,违反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规定,先后收购规定以外的野生动物159只(条),其中22只(条)已被出售,剩余的137只(条)被依法扣押,其中一只白鹇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该被告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