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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被负债”现象高发 各界呼吁修订婚姻法第24条
来源:央广网 作者: 发表时间:01-19 10:08

央广网北京1月18日消息(记者张明浩)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可“劳燕分飞”时,该分清楚的还是需要分清楚。尤其是如果牵扯到债务问题,事情可能就没那么简单了。比如说,丈夫瞒着妻子借下高额债务的,妻子要担责吗?妻子借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算不算“共同债务”?

这些问题,乍一听的反应可能是“一人做事一人当”,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离婚前产生的债务行为,就应该属于“共同债务”。不过近些年,离婚夫妻“被负债”现象也因此多发,“二十四条”引发不小的争议。

2013年,武汉市民董女士的丈夫王某新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50万元,其后一直没有偿还。201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正式离婚。同年,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了王某新夫妇,法院判决王某新夫妇立即偿还欠款。但此时王某新下落不明,债权人多次找到董女士,希望偿还债务,董女士觉得自己很委屈。“那是他自己借的钱,我根本不知道他用来做什么,现在法院让我还,我哪有钱来还喽?”

无奈的是,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好找到董女士进行强制执行。

董女士说:“我也不是借钱的人,对他的行为我也不知情,但是法官根本不听我的。法院只管债主的权利,我的权利谁来保障呢?”

据了解,像董女士这样的群体,近些年并不鲜见。他们都是离婚者,离婚之后,若干债主突然而至,称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而他们称自己为“24条受害者”。那么,“二十四条”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司法实践中为何会出现不小的争议呢?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剑峰说,它的出台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的现象。“债权人很难去举证证明夫妻一方举债后用于干什么,用于家庭生活也可以说没有。所以,为了保护第三方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的,都要共同偿还。”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大量增多,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万余件。与此同时,此类案件中,上诉率居高不下。

近年来针对“二十四条”的设立是否合理的争议不断,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修正或废除“二十四条”。

从2013年起,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等人连续多年在全国两会提交建议,呼吁修正“二十四条”。傅莉娟认为,“二十四条”债权保护的初衷已被异化,成为对夫妻一方不当举债、恶意举债的保护。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兼书记处书记崔郁指出,不少基层法官依据“二十四条”,将一方所欠债务统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一系列不公正司法判决。

2016年3月,最高法曾就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做出公开答复。答复称,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

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剑峰指出,解决此类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需要新的司法解释为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但这当中涉及的立法调研、司法实践过程,却又无法一蹴而就。

陈剑峰分析说:“这种连带虽然对另一方不公平,但还是得从交易安全方面,倾向于保护第三人。短期内,还没法解决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由谁偿还的问题。如果没有约定,夫妻之间仍然要共同偿还。我建议,在离婚时,把所有债务都拿出来衡量。另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债务必须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不能用于共同生活的,只能由一方来偿还。在离婚时把所有问题都解决掉,第三人就没机会来找无辜一方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还没有更好的办法协调第三人或债权人、夫妻之间无辜一方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既要保护第三人债权人,又要保护夫妻之间无辜一方,目前仍然是个两难问题。”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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