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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十种犯罪情形将予以重罚
来源:央广网 作者: 发表时间:12-21 11:25

央广网北京12月20日消息(记者焦莹 孙莹 潘毅)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电信诈骗数额达到多少可判刑?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如何定罪?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设备技术支持,会受到哪些惩处?今天(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依此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李睿懿介绍称,《意见》进一步统一了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一方面体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的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意见》还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重罚,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李睿懿介绍,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和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意见》充分考虑到这一现实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

李睿懿指出,《意见》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犯罪分子有意毁灭或隐匿罪证而致难以直接认定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可以根据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而对于一些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的行为,李睿懿指出,《意见》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实践中,有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其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些行为都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危害甚大。《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李睿懿还指出,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意见》专门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责任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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