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收鸟人落网引发非法狩猎关联案
来源:宣城新闻网 作者:乔文君 冯晶蕊 发表时间:08-19 09:27

2016年7月8日,专业收鸟人曹某因收购野生画眉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泾县法院判处刑罚。在该案审理中曹某供述自己所收购的鸟来自于李某某等人,便致李某某非法狩猎案案发。

“收鸟人曹某帮我买了鸟网让我逮鸟卖给他,我当时一个人在家照顾老父亲,没什么额外收入,就想逮点画眉鸟卖点钱用,便开始捕鸟,我现在知道错了。”庭审中,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李某某面带悔意的陈述自己当初捕鸟的经过。最终,李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至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泾县云岭镇某村山场使用鸟网和鸟笼捕猎野生画眉鸟457只,并出售给收鸟人曹某牟利3500元。其中李某某在2014年7月、8月、9月和2015年3月、4月、7月(即禁猎期内),非法捕猎并出售给曹某的野生画眉鸟数量为239只。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泾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至侦查机关。庭审中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猎捕画眉鸟239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柳生】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