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 烟草属国家专卖商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行经营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则会触犯刑律。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对赵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1月,赵某通过网络联系方式,以每条180元的价格在广州某地购进542条假冒硬盒中华牌香烟。赵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中的196条硬盒中华牌香烟出售给他人,经营数额达61550元,违法所得数额达26270元。案发后,赵某到郎溪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赵某具有自首等从轻情节,并综合其悔罪表现及社区影响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