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
黄学龙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一、决定任命
陈先平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二、决定免去
陈先平的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3年11月29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学龙辞去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一、任命:
胡德明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胡继泽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马庆松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审判员;
张军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副庭长;
曹沂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
芮征兵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审判员;
郭莲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免去
辛先海的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胡德明的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吴伶的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戴慧的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胡继泽的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