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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201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公布(二)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3-13 15:26

     

(6)商家应尽告知义务


2014年10月,消费者刘某到宁国市消协投诉,称其今年9月在市区一家美容会所购买某品牌美容套盒,售价15800元。使用过几次该产品后,消费者刘某感觉脸上皮肤很痒,而且脸色有变黑的趋势,刘某找到美容会所,被告知产品没问题,刘某要求全额退款,美容会所不同意,经宁国市消协调解,美容会所退还消费者刘某人民币7680元。

【案例评析】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追求美丽的同时,应该更加懂得爱惜自身,此案中,刘女士没有预先做过严格测试,仅听取店员的介绍,就尝试以前没有用过的产品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优质的护肤品并不一定就适合自己的皮肤。另外,被投诉方的美容会所也要承担责任,销售产品时应当注意防范风险,对顾客应尽量做到最大告知义务,做好预先措施,才能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出现。

   

(7)汽车售后起纠纷



2014年11月29日,消费者胡某到绩溪县消协投诉,称其2014年5月在绩溪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某品牌汽车,售价170000元。一懂车内行的朋友告诉他,该车应该是(2014尊贵版),售价应比(2013至尊版)便宜7000元,后胡某要求退还多收的7000元。消费者胡某向绩溪县消协投诉,经绩溪县调解,汽车销售商向消费者胡某退还人民币7000元。

【案例评析】

通过此案,绩溪县消协提醒广大经营户,诚信是我国传统道德中最重要的规范之一。诚信要求企业在市场经济的一切活动中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对他人给予信任。企业要将诚信原则贯彻到营销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坚持诚信理念,保证营销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没有欺诈等行为的发生,此外,企业营销行为更应遵守国家法规,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不能违背社会公德。


(8)利益受损可求偿



2014年11月,消费者洪某到宁国市消协投诉,称其于2013年12月19日购买的5760元某品牌助听器,使用时发现助听器内有鸣声,且掺杂着杂音,听不清别人说话声。专卖店维修多次,仍然没有助听的效果。消费者洪某要求退货未果,经宁国市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品牌助听器经营者退还消费者洪某人民币35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该助听器明显是产品实际性能与强制标准或约定不符,符合第四十条第三款情形,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售后义务,如无法维修恢复基本功能,消费者也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选择更换或退货,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9)快递服务要保质



2014年7月,消费者胡某到宁国市消协投诉,称其委托某快递公司托运一台清华同方一体电脑显示屏到合肥,可在运输过程中,电脑液晶显示屏发生破裂。发生这样的事情后,胡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该快递公司的负责人,要求赔偿损失未果,无奈之下,他只好向消协进行投诉。最后经消协调解,快递公司需赔偿消费者胡某人民币800元。

【案例评析】

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切实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这样才能创造出消费者信得过的品牌。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快递贵重物品时,一定要对物品进行保价。

同时,要事先了解清楚保价最高限,因为不同的快递公司有不同的保价最高额,如果所寄送物品的实际价值高于其保价上限,建议消费者择家办理,最大限度地确保自己的利益。



(10)“有奖销售”属欺诈



消费者刘某于2014年9月在郎溪县某商场买了一条裤子,店员说可以抽奖一次,刘某竟抽中一等奖,刘某选了一个原价5200元的和田玉,实付520元。后来,刘小姐投诉至郎溪县消协,要求退还买玉的钱。经调解,珠宝专柜退还消费者刘某人民币520元,同时消协立即上报主管单位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立案处理,最后处一万元罚款并要求立即停止该抽奖促销行为。

【案例评析】

商场搞抽奖促销需要备案相关的手续,奖项设定也得符合法定要求,奖项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就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责任编辑:宣城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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