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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201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公布(一)
来源:宣城周报 作者: 发表时间:03-13 15:25


花了钱能不能得到满意的产品,舒心的服务,2014年,宣城的消费环境怎么样,市民在消费的过程中又碰到了哪些糟心事儿?近日,宣城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4年我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汽车购买合同、农资纠纷等名列其上。

 同时,本报特邀市消协工作人员对每件案例进行评析,以供读者参考。


 

 (1)烟花炸伤眼球获巨赔

2014年1月4日消费者俞某在绩溪县某专营店购买了烟花“笛音雷”2个,5日上坟悼念过世亲人,俞某蹲下侧身用香烟点燃第一个“笛音雷”后,迅速点燃第二个,但在第一个“笛音雷”未响之前,第二个“笛音雷”却瞬间横向扑面爆炸,当时俞某满面灰黑,鲜血直流,额前头发眉毛全被烧焦,即刻被送往医院,后因伤势严重,转芜湖弋矶山医院,经诊断,左眼已经被炸毁,只能摘除眼球。消费者俞某家人即向绩溪县消协投诉。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烟花爆竹专营店的经营者和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负责人实地勘察。经消协调解,生产厂家赔偿消费者俞某人民币280000元。

   【案例评析】作为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精神损失金等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伤人案件素见不鲜,作为消费者应购买正规厂家的产品,同时索取相关凭证。燃放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如出现意外,应及时保护现场,保全证据,为事后索赔提供重要证据。

 

(2)农药使用不当谁负责?

2014年7月28日,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岗桥村农户胡某、冯某来到市消协投诉,称他们于7月初在该市一家农资经营店购买了某品牌除草剂农药,按规定正常使用后造成约120亩秧苗大面积枯死。胡某、冯某找到农资经营店负责人汪某要求赔偿未果。接到投诉后,市消协工作人员与九洲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农资经营店了解情况,农资经营店汪某称胡某、冯某反映情况部分属实,但受损的主要原因是胡某、冯某在喷洒农药时操作不当,与农药质量无关。为此,市消协先后与区农委农业植保中心、市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联系,了解情况,发现农资经营店汪某现场指导使用方法与农业部官方网站介绍使用方法不同,是导致秧苗受药害的直接原因。经市消协调解,农资经营店汪某一次性赔偿胡某、冯某人民币80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例中,销售人员对于其销售的农药使用方法指导不当,导致秧苗受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

 

   (3)双眼皮手术失败获赔偿

2014年6月17日消费者王某来到宣城市消协投诉,称其在宣州区状元路某化妆品销售店接受“埋线双眼皮手术”失败,要求商家免费为她重做手术,直到理想为止,或者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万元赔偿。接到投诉后市消协联合鳌峰消协分会来到该化妆品经营店了解情况,发现该店经营者已经更换。经多方打听联系到原店主徐某,经消协调解:徐某退还王某当初1800元的手术费,并一次性补偿王某人民币50000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求美意识也在增强,美容整形一定要谨慎,自然美才是真正的美。

 

(4)汽车买卖合同起纠纷

2014年8月30日,消费者王某在宣州区某汽车4S店订购了一辆汽车 ,价格为175690元,王某支付定金10000元。当时与该4S店商定,首付30%,其余70%贷款,贷款手续由4S店负责。由于该4S店在办理银行贷款时,银行要求首付款需按40%支付,而该4S店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王某认为订购合同已签,就已生效,现在该4S店提出40%的首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王某要求退还一万元定金未果。王某来到区消协进行投诉。经宣州区消协调解,该4S店退还消费者王某10000元定金。

【案例评析】消费者购车的首付款比例本应按合同约定的明确价格或比例执行,但汽车销售商却在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对首付款的比例作出变化,使消费者承担了应当由销售商承担的经营风险,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法》,“购车合同是双方平等民事主体平等约定,在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等前提下,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购车合同中关于价格的约定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方擅自抬价属严重违约行为。”

 

(5)电动车故障致车主受伤

2014年7月15日,消费者张某来到宣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于2014年2月20日在宣州区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400元的电动车。2月29日在行驶的过程中,出现了后轮抱死的情况,导致摔伤,手臂骨裂,长时间不能工作,要求商家赔偿各项损失未果。经宣州区消协多次调解,由商家赔偿消费者张某各项损失9500元。

【案例评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此外,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一定要选择证件齐全的电动车进行购买,而商家在遇到消费者投诉问题时,也要切实做好相关售后服务,以优质服务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责任编辑:宣城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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