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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工作典型案例
来源: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12-06 10:09

案例一:被告人王纪武等七人强迫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前后,被告人王纪武开始在郎溪县十字开发区从事废丝收购生意,2017年10月开始大规模收购。在收购废丝期间,王纪武为了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纠集被告人戴某、叶某、朱某、王某等人,以威胁、恐吓、拦截、追逐、聚众造势、恶意举报等手段,强迫纺织企业将废丝出售给他们,强迫其他废丝收购人员退出十字开发区废丝收购市场。被告人王纪武等人共实施强迫交易行为9次,强迫交易数额累计420658元。通过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被告人王纪武获取非法所得10万余元,其他人获取非法所得1至2万元不等。

(二)裁判结果

法院以强迫交易罪依法判决王纪武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王纪武在从事废丝收购过程中,为达到垄断市场、压低价格、克扣重量、牟取暴利的目的,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为帮手,通过拦截、追逐、滋扰、聚众造势、恶意举报等软暴力手段,对当地民营纺织企业主和其他废丝经营者进行威胁、恐吓,形成心理强制,强迫纺织企业主将废丝出售给王纪武,强迫其他废丝经营者退出当地废丝收购市场,其行为带有典型的恶势力性质,具有代表性。郎溪十字经济开发区系“全国纺织产业转移水电园区”,建成及在建民营纺织企业60户。如王纪武这样的恶势力犯罪行为如果不及时给予打击,任其发展漫延,可能发展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将严重影响地方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地方经济发展造成极其不利的后果。


案例二:何忠辉高利转贷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忠辉系福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期间,何忠辉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利用其经营的宣城福星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酒店装修、购买设备、购买酒水等名义,先后多次向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取得贷款资金后即以月息1分至3分的不等利率,转借给佘某、欧某、刘某等16人,获得转贷利息307.516万元,支付银行同期利息后违法所得206.917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被告人何忠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不规范不合法的私自融资、任意借贷不是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帮助,本案被告人套取银行贷款后又以高额利息转借他人,这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为借贷双方日后经营埋下隐患。当前一些企业还存在打“擦边球”的现象,对该案的依法审判给依然抱侥幸心理的企业敲响警钟,合法合规经营才能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对该类犯罪的依法打击有助于约束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金融行业秩序,为民营企业整体运行提供有力保障和健康环境。

此外,在依法审判的同时,法院也充分考虑到对民营企业家的帮助保护,对被告人适用了非监禁刑。使被告人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又不至于因为被判处实体刑而无法处理企业经营事宜。


案例三:广德金广房产公司与郑某、刘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8日,郑某与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17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郑某、刘某购买位于广德县新城区金鑫世贸广场商铺17间,合同约定在2013年4月30日前交付房屋及相关产权证书,并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金。但直至2014年4月25日,工程才通过竣工验收,同年5月7日,房屋取得初始登记证。2015年10月14日,郑某、刘某与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物业公司共同对所购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并对房屋现状作出描述。后郑某、刘某诉至广德法院,主张该16案的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695899.41元(另一案单独处理)。

(二)裁判结果

2017年10月23日,广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广德金广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0535.3元、逾期交付房屋初始登记证违约金118123.02元,合计368658.32元。广德金广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诉至宣城中院,2018年4月26日,宣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支付合计各类违约金199519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民营房地产企业数量增多,经营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致产生纠纷,在法院受理的房屋销售纠纷中,当事人因延期交房、延期办证产生争议较为普遍。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一家民营房地产企业,因管理不善,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亦未对变更交房条件的约定以书面等确定方式予以明确,致承担高额违约金的风险。二审法院在依法审查相关证据、认定实际交房时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时点重合时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充分、平等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在裁判文书中指出该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管理漏洞,一方面引导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督促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


案例四:江苏丽景公司、闻之照诉安徽南溪公司、广德安东商贸公司决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1日,江苏丽景旅游公司(筹)、安徽广德县安东商贸公司及闻之照三人拟发起设立一旅游公司。各方在《股东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出资金额及占拟成立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并约定吴某任公司筹建期间的代理人(总经理),万某代表丽景旅游公司任财务总监。后三方依约成立了安徽南溪旅游公司,共同开发广德某旅游资源。新设立的公司中,江苏丽景旅游公司出资90万元,持股45%,闻之照出资20万元,持股10%,广德县安东商贸公司出资90万元,持股45%。后旅游公司通过两次增资将注册资本金增加至600万元,各方按原出资比例实缴了相应的资本金。公司章程规定,江苏丽景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担任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成立后一直由广德县安东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实际控制。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吴某利用持有的江苏丽景旅游公司印章和闻之照私章的便利,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将其本人变更为安徽南溪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苏丽景旅游公司和闻之照于2017年发现吴某通过虚假公司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2017年8月25日《安徽南溪旅游公司章程更正》无效。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江苏丽景旅游公司和闻之照的诉讼请求。市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章程更正》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各方就《章程更正》达成合意的证据不足,《章程更正》的形成过程亦不符合南溪旅游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章程更正》自身内容违反逻辑、不合常理,已构成对此前公司章程的实质性变更而非存在“笔误”。综合上述两方面的理由,做出《章程更正》不成立的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虽是公司决议无效纠纷,但背后体现的却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江苏丽景旅游公司及闻之照作为外来投资者,与广德当地企业合作成立旅游公司经营旅游业务,但目标公司在成立不久即被当地合作企业负责人直接控制,既无法参与管理,也无法享受相关利益分配。二审法院通过对本案事实的查明,以及对法律的准确适用,支持了丽景旅游公司及闻之照确认《章程更正》无效的诉请,依法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本案判决结果合情、合理、合法,体现了裁判者法律经济学的思维,实现了案件裁判结果中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契合当下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利的保护,更提振了民营企业家的投资信心和投资热情,有助于提升当地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五: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9日,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威公司)因资产严重资不抵债向广德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同年7月18日,广德法院裁定受理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诚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8月,广德法院法院裁定准许和威公司管理人提出的合并重整申请,涉案金额约13亿元。2018年5月18日,管理人申请称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在五个表决组中,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三个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但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经两次表决后仍未通过。管理人认为,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和全部批准条件,请求法院批准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二)裁判结果

2018年5月29日,广德法院裁定批准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并且终止合并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资产严重资不抵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并引进了重整投资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重整,管理人制作了重整计划,并在重整计划中提出了市场化债转股的方案,即给予债权人充分选择权,债权人可以选择债转股,也可能选择现金支付,甚至还可能选择将自己的债权一次性协商转让给重整投资人长城公司。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长城公司已成功收购了50%以上的债权,并将自己收购的债权通过债转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另有部分银行,融资公司和长城公司一道选择债转股,长城公司后期将按重整计划草案要求注入资金,实现公司再生,避免公司破产清算带来的社会影响。通过债转股实现和威公司的重整也是一种代价最小、社会震动最小的好模式,兼顾了债权人、企业和政府三方的利益,客观上实现了共赢的效果,也保护和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案例六:宣州区雁翅农机加油点与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30日,宣州区住建委下发《水阳镇2011年集镇建设6号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有关要求》,6号用地单位是水阳镇政府,用地面积约2.46亩,用地性质商服(加油站)。根据水阳镇政府提供的《公开出让土地参考价说明》,市国土局对上述6号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参考价为258万元,出让土地面积为1643㎡。雁翅加油点参加招标,并中标,以成交价400万元取得用地使用权。12月26日,雁翅加油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3年4月12日,雁翅加油点交纳土地出让金400万元。后因水阳镇政府与东南石化公司就涉案地块上建造的部分设施的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致使市国土局出让的土地无法交付。2015年2月2日,雁翅加油点向水阳镇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申请。2月13日,水阳镇政府与雁翅加油点签订解除出让合同协议,水阳镇政府退还雁翅加油点土地出让金。后雁翅加油点以市国土资源局和水阳镇政府因违约给其造成损失290.4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被告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宣城市宣州区雁翅农机加油点违约金132万元及利息损失62613.7元。

(三)典型意义

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推动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作为主要市场主体的民营企业遇到纠纷后,如何及时化解政企纠纷,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充分发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职能的重要体现。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裁判结果一方面充分尊重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独立行使权力的范围,另一方面全面考虑了作为民营企业的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以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实际情况,对其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违约方买单。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江苏云阳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银康泰信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郎溪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江苏云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云阳公司)与江苏银康泰信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康泰信公司)、郎溪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月2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银康泰信公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的经营场所系租赁,现场没有工作人员,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郎溪县中医院在该院还有两起执行案件,其负债累累,经营困难,前法定代表人、院长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由县卫健委组织工作专班全面接管。法院依法查封了郎溪县中医院名下不动产及相关附属设施。为妥善解决郎溪县中医院系列案件,法院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协调,并多次与郎溪县政府、郎溪县卫健委对接协调。2019年10月1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成功处置郎溪县中医院名下资产。11月5日,郎溪县国有资产运营投资有限公司以1.38亿元竞得拍卖资产。郎溪县中医院系列执行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二)典型意义

案件申请人江苏云阳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在建设郎溪中医院时垫付了大量材料款、民工工资,公司资金紧张,已难以正常运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面临四大难题:一是医疗卫生用地和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查封、处置问题。二是郎溪县中医院超亿元资产如何顺利处置变现。三是郎溪县中医院医疗设备牵扯外省法院多起案件需协调处理。四是郎溪县中医院系民生工程,事关当地老百姓医疗保障问题,社会影响重大。宣城中院通过攻克法律适用、财产处置、利益平衡、社会影响四大执行难题,在不影响郎溪县中医院正常运营的的前提下,顺利处置郎溪县中医院资产,不仅兑现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还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共赢,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八:宣城某小贷公司与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5日,宣城某小贷公司与罗某等六人及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罗某等六人每人向宣城某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合计30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0‰。约定还款日期届满后,罗某等未能偿还,宣城某小贷公司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罗某等六人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宣城某小贷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中,宣城中院查封了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但因该土地存在规划调整等原因,经过处置未能变现。执行中发现,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有和解的意愿,在其名下土地拍卖未能变现情况下,经过法院协调,宣城某小贷公司与其同意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意见,双方于2017年12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宣城某小贷公司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后,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2900万元。后因利息履行问题发生分歧,法院又多次进行协调,最终以1200万作为案件剩余债权,款项来源一部分为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土地回购款920.502元,剩余部分由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自筹,定于2019年7月底前全部履行完毕。后经法院敦促,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如期履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最瘦的和解胜过最肥的诉讼”,在一定条件下,和解能够较为完美地完成法律所难以胜任的使命,双方当事人如能自愿履行和解协议,亦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双方均为民营企业,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双方的权益是执行法官要考量的问题,法院以“放水养鱼”执行理念,通过协调,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期间进行跟进敦促,既给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留出了经营发展时间,又对其履行和解协议进行一定的监督,为民营企业和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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