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因地施策”、“分类调控”等政策精神,8月28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稳定市区住房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房地产市场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其中主要内容有:
一是延长宣政办〔2014〕38号文件的实施时间。将《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造皖苏浙交汇区域中心城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宣政办〔2014〕38号)及其相关实施细则政策施行时间延期至2015年12月31日。同时,对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在市区购买非普通住房以及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的,由受益财政按购房总价款的2%给予财政补贴。
(备注:宣政办〔2014〕38号文件中相关契税补贴政策:对个人在市区购买144㎡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契税入库同级财政给予所缴纳契税100%的补贴。个人在市区购买144㎡及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在100%补贴契税的基础上,市财政部门再给予30元/㎡的购房补贴。)
二是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即按最低首付款20%及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其它县市参照执行。进一步优化不同群体公积金缴存数额和贷款额度,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三是积极推行征迁货币化安置。全面停止新开工公共财政投资的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已开工的,通过调整完善规划等方式,加快工程进度及配套设施建设,确保项目及时交付使用,发挥效益。修订完善征迁补偿安置政策,积极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引导安置对象到市场选购商品房。
此外,文件对规范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方面提出要求。
该政策有效期暂定为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