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一、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宣城市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春节期间。
二、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在宣城市区批发、零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三、在市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燃放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宣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