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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问题释疑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04-12 15:28

按照《关于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350号)、《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文件要求,“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为贯彻执行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应参保未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个体身份往前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本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企业工作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皖人社秘﹝2014﹞350号文件办理。为妥善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问题,请务必结合实际做好宣传与解释工作,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顺利完成新老缴费办法衔接。”

2018年6月30日之前,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仍然可以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的养老保险费,2018年7月1日之后,市本级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请关注您及您家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如往年有断档,请尽快办理补缴事宜。咨询电话:0563--3013793,0563--2710500

宣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4-9

【责任编辑: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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