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通行修埂路自毁“善果”引纷争

来源:宣城新闻网时间:2014-11-04

宣城新闻网讯 为方便本村村民通行,在自家田中修了一条田埂路,可邻村村民却均从该路通行,心生不满便将该路毁掉,不曾想竟引发冲突。日前,泾县法院对该起因通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泾县琴溪镇马头村范村组与宣州区杨柳镇柿木镇塘王组毗邻,范村组村民小程为方便村民通行,在自家田中修了一条田埂路,塘王组村民即被告人陈某也从该路通行,后小程将该路毁掉。2013年3月26日11时许,陈某骑摩托车途经此地与小程相遇,两人为该路发生争执。陈某捡起一块石头扔进了小程的田里,后双方发生揪打,陈某用拳头击打小程脸部数拳,其中一拳打在小程的鼻子上,陈某又从身后将小程抱起,将小程摔倒在地,致小程前额着地、流血。经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小程的损伤程度评定属轻伤。案发后,陈某躲避至湖北、杭州等地,今年8月底被杭州铁路公安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陈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小程经济损失7960元,取得了小程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间的通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