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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月度协商会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发表时间:06-22 09:05

  中安在线 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改革,是事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件大事。6月21日,安徽省政协召开“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月度专题协商会。会上,委员们从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确权登记工作、股份合作制改革等方面给出了建议,为安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言献策。

安徽省政协主席张昌尔主持会议并讲话

  建议一:理出一本“明白帐” 清查工作要全面到位准确

  在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资源性的资产;二类是非经营性的资产;三类是经营性的资产。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最首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对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

  民革安徽省委的委员们在试点地区调研中发现,我省的清产核资工作大多数仅仅覆盖到村一级,而忽略了组一级和乡镇一级;因农村群众对清产核资政策不了解,部分需要群众签字的由村干部代签;不仅如此,还存在对非经营性资产重视不够的倾向。“我们不应该忽视在组一级上的资产清产核资,也不应该侵犯每一个权利主体的利益。”

  委员们建议,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分清村、组资产,防范资产平调、无偿借转的现象;在对集体资产清查过程中,重点要清查还没有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债权债务等,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

  “部分乡镇村组对宣传重视不够,农村群众对清产核资政策不了解。”针对此类现象,民革安徽省委的委员们认为清产核资的结果应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公示,确保每一个村民都知晓清产核资的结果。

安徽省委副书记信长星出席会议并讲话

  建议二:确定一个“身份”打破“户籍”作为成员身份的唯一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确权登记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难题。

  当前,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中存在政策法规不明确、制度设计不科学等问题,“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各类情况复杂,由此容易引发矛盾,不利于确权、赋权工作的顺利推进。”

  在调研中,省政协委员杨志勇还发现,目前各地的资格认定办法,是由村民代表或群众商议,“一般是以户籍作为资格认定的基础,没有充分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等因素。”

  杨志勇认为,应引导各村在尊重历史的情况下,不以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唯一标准,而以是否具有户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组实际生产生活、村民会议是否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等作为参照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间长,成员变化大,不能简单地以户口作为唯一标准。”

  建议三:“资源”变“资本” 大力推进“确实权、颁铁证”

  “资源”变“资本”,“农民”变“股民”,农民的钱袋子鼓了,村集体也富了。在改革“地标”的凤阳小岗村,这一幕幕场景正在上演着。

  小岗村的好日子得益于集体经济的壮大,而集体经济的壮大却离不开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目前,全省已有1061个村完成了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集体资产70多亿元;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亟需破解的困难和问题。

  从民进安徽省委的调研看,农村的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还存在些许不足:前期开展的集体林权和集体土地“三权”登记发证也只到行政村,个别地方林权证尚未发放到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流转虽有规章和格式合同,中仍存在极少数村集体强制流转农户承包地的现象,也存在少数村民漫天要价,对流转一概不合作的现象。

  对此,民进安徽省委的委员们认为,应加大力度推进“确实权、颁铁证”,对农村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造册、登记和价值评估;同时,完善制度规则,规范交易行为,“我们需要明确股份合作社在市场经营中的定位,还要在合作社管理、集体资产股份受益、退出、转让、继承等方面出台政策性规定。”(记者 史睿雯 摄影 许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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