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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分级建立湖泊保护名录 保障湖泊面积只增不减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发表时间:09-27 09:20

  中安在线讯 为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和水质污染,我省拟建立湖泊保护名录制度,按照水面面积、湖泊功能以及重要程度,分级建立保护名录,加强保护工作。9月26日,《安徽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水面萎缩 我省湖泊保护形势严峻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水利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全省湖泊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围垦、造地、滥采砂石、乱搭乱建等问题日益突出,湖泊面积萎缩。据对我省水面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128个自然湖泊的统计,2014年比1996年减少约270平方公里,防洪风险和压力加大,影响供水和生态安全。此外,湖泊富营养化、水体污染趋重,湖泊资源利用不合理,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受到影响。由于缺乏法规保障和统一的规划管理,湖泊保护面临形势严峻,目前已有江苏、湖北、山东等省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

  建立湖泊保护名录分级分类管理

  《安徽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提出了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分级与分类管理的原则,对纳入省与地方保护名录的湖泊规模指标进行科学评估和界定。

  对于建立湖泊保护名录制度,《条例(草案)》明确:“对于水面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常年水面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下的湖泊,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重要程度,拟定保护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应根据湖泊的资源、功能等情况,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衔接。”

  保障湖泊面积只增不减对湖泊排污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条例(草案)》,我省将建立湖泊资源定期调查和监测制度。湖泊水位低于生态水位的,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同时明确将对湖泊排污实行总量控制,在湖泊内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湖泊排放水污染物。

  对于农业面源对水体的污染,《条例(草案)》提出实行化肥、农药使用减量化,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学制浆、印染、染料、酿造、制革、电镀、炼油、农药、水泥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对已有的污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

  湖上旅游、赛事、餐饮将严控防止污染水体

  在此次《条例(草案)》中,更加强调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湖泊资源。《条例(草案)》规定,城乡建设不得破坏湖泊资源、损害生态环境、影响防洪及水工程安全。限制采砂取土,采砂取土要依法报经批准,控制种植养殖方式。对于在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体育、餐饮、娱乐活动的,不仅要求符合湖泊保护规划,配备污染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装置,还要与湖泊自然景观相协调,防止超环境承载能力发展。

  在一系列严格规定的同时,湖泊保护的举报和奖励制度也将建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湖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接到检举和举报后,应当按规定核查、处理。”(记者 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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